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07次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企[2006]3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近年来各地关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财政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推动地方压缩过剩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闭小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济结构调整政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对小煤矿、小化工、小水泥、小冶炼等小企业实施的行政性关闭措施。

    第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关闭小企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关闭小企业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关闭小企业的职工安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予以资金保证。对关闭国有小企业比较集中、安全生产隐患较多、职工安置任务较重且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在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依据“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关闭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安置、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补助地方财力等,以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闭国有小企业数量较大;

  (二)安置职工人数较多;

  (三)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任务较重;

    (四)国有小企业已实施关闭措施,营业执照已被注销;

    (五)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且地方财政比较困难。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扶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

    第八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要求填写《关闭国有小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二)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连同附表,于每年9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重点说明关闭小企业实施情况,完成质量,关闭小企业对当地财政收入影响及地方财政安置职工的资金困难状况等内容。

    第十条 专项补助资金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每年年末,各省财政部门要就本地区关闭小企业涉及的户数、人员情况,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年度关闭小企业工作安排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专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各地关闭小企业情况和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挪用资金的要扣回、通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504号)同时废止。

  附表:关闭国有小企业情况汇总表(略)

 相关文章
·湖南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全文) (2025/5/7)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裁判指引(试行) (2025/5/7)
·湖南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25/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5/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决定 (2025/5/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5/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5/5/7)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律所新闻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吉首大学..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三名实习人..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在麻..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