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1年8月发生工伤,2001年12月经县级劳动局认定为工伤,伤情(1.右股骨粉碎性骨折, 2.颅底骨折).2003年11月我单位向市劳动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只鉴定了右股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级别为十级.后亲属不服向单位要求要鉴定颅底骨折,劳资处同意到市级劳动部门再次做大脑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四级.问题是十级鉴定书和四级鉴定书的鉴定日期相同.请问四级鉴定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还有单位因我的十级和四级鉴定书的日期相同,04年6月单位不承认我的四级伤残,并停发一切伤残补助,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我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谢谢!
回复: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前言部分的总则3.5晋级原则的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在伤残等级评定方面,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规范做法应该是在出具伤残四级鉴定书的同时,将原来伤残十级鉴定书收回。
但是,不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否收回原来出具的伤残十级鉴定书,都不影响你应该享受伤残四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拒不落实你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